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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5版:说法

签约与到岗时间不一 经济补偿何时起算?

  编辑同志:

  我与一家单位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但我的实际到岗时间是签约后7个半月。近日,劳动合同因到期而终止后,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的规定,表示从实际用工之日起,我的工作时间为2年4个半月,故只能按两个半月计算经济补偿金。而我认为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为3年,无论我是否到岗都应当按3年计算,即单位应当按3个月支付。请问我的观点对吗?

  读者黄女士

  黄女士:

  你的观点是错误的,即你的经济补偿金应从实际用工之日起计算,单位的做法并无不当。

  劳动合同法第47条中的“工作的年限”,是指用工年限而非劳动合同年限。劳动合同法第7条、第10条也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虽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重要证据之一,但并不意味着一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便建立了用工关系,用工关系只能自用工之日起确立。即使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只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存在用工行为,双方照样能够建立劳动关系。换句话说,只有劳动者事实上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时,才能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用工关系。与之对应,正因为你是在时间过去7个半月才真正到岗,也就决定了单位与你建立用工关系的实际时间为2年4个半月,你获得的经济补偿,自然应当据此计算。(颜东岳)


浙江法制报 说法 00005 签约与到岗时间不一 经济补偿何时起算? 2019-05-05 2 2019年05月05日 星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