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9)浙0304民初2308号
杭州吉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张东兴:本院受理的原告夏中义与被告杭州吉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张东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及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6日内。并定于2019年7月22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3263号
郑道勇、林飞雪:本院受理原告周兴富与被告郑道勇、林飞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9月1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468号
欧小平、胡琼:本院受理原告王海霞与被告欧小平、胡琼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浙0304民初4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欧小平、胡琼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王海霞货款546573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按年利率4.35%从2019年1月7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266元,公告费650元(由原告垫付),合计9916元,由被告欧小平、胡琼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411民初1603号
邵振宇:本院受理原告王华明与被告邵振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副本及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9)浙0411民初1878号
陈彩璋:本院受理原告陈月英与被告陈彩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副本及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