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路”不土!
损害革命先烈名誉,“土八路”餐馆被责令拆招牌
本报记者 许梅 通讯员 何宣漫
本报讯 为了招揽生意,丽水市莲都区一家菜馆竟然用“土八路”作为招牌悬挂张贴,损害了八路军革命先烈的名誉,引起了市民的强烈反感。近日,在丽水市莲都区检察院监督下,该菜馆按要求整改,自行拆除了相关标识。
近日,在丽水市检察机关开展践行“浙西南革命精神”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中,有热心市民向莲都区检察院反映,莲都区有一家餐馆取名为“土八路菜馆”,有损八路军的名誉。
莲都区检察院接到举报后,立即派员到现场调查,发现这家餐馆位于莲都区中山街的繁华路段,在附近路口和餐馆正门的牌匾、玻璃门、侧门墙、玻璃门上,都写有“土八路”“土八路菜馆欢迎您”等字样;餐馆正门前,还悬挂着两只写有“土八路”字样的红灯笼;就连餐馆门口的大树上,也悬挂着“土八路”字样的招牌。
虽然目光所及之处都是“土八路”字样,但检察人员发现,该餐馆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名称却为“丽水市莲都区汤舜小炒店”。
检察官随后走访了莲都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和市场监督管理局,了解行政部门相关职能,并讨论商家将“土八路”作为餐馆招牌使用是否违法的问题。上述两个部门均认为,菜馆使用“土八路”作为店铺名称确有损革命先烈名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应当责令整改。
莲都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八路军”全称国民革命军第八路军,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抗日部队,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前身之一,“土八路”是对八路军革命先烈的蔑称。该菜馆使用“土八路”作为店铺经营的招牌名称,且在市区交通要道上树立醒目的“土八路菜馆”指示路标,在餐馆门前多处悬挂“土八路”标志,不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也有违《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违反社会公序良俗,有损革命先烈名誉。
4月26日,莲都区检察院分别向莲都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书,建议两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对“土八路菜馆”注册登记名称与实际经营名称不一致,使用“土八路”作为店铺名称,损害革命先烈名誉的行为,依法予以制止和作出处理,切实维护革命先烈名誉。
当天,莲都区检察院还牵头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召开座谈会,讨论对上述损害革命先烈名誉的行为开展联合整治行动。
近日,莲都区检察院与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相关执法人员到“丽水市莲都区汤舜小炒店”进行了现场执法。行政机关现场对涉案商家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依法责令商家立即停止使用“土八路”作为餐馆名称,并自行拆除“土八路”标识。
“我现在才意识到这个名称的确不妥,使用这样的有损革命先烈名誉的名称实在不应该!我马上就将它们拆除!”店铺老板当场承诺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