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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公告

公告

  嘉善县佳宇旅游用品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9年3月1日受理周军华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提交的材料调查核实情况如下:2018年3月21日周军华在工作中,被机器压伤左中指,送至上海市金山区中西医结合医院治疗,入院诊断:左中指伸指肌腱止点撕脱性骨折。周军华同志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我局于2019年4月15日予以认定为工伤。

  因与你单位联系未果,故现将认定工伤决定书(善人社工认字[2019]1154号)公告送达。请你单位予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局领取认定工伤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嘉善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嘉善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嘉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5月6日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09 公告 2019-05-06 2 2019年05月06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