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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公告

债权转让公告

  朱海伦(债务人)、朱夏生(债务人)、徐申华(债务人):

  朱海伦,我对你的债权,已由(2013)甬东商初字第202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内容为本金400万及相关利息。

  朱海伦、朱夏生、徐申华,我对你们三人的债权,已由(2013)甬东商初字第196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内容为本金200万及相关利息。

  我已于2019年1月4日与邵伟达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了邵伟达,请你们把对我的债务依据上述相关判决向邵伟达履行。

  特此公告

  邵伟达:13905742353

  李国军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09 债权转让公告 2019-05-06 2 2019年05月06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