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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公告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金华市浙丰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注:1、本公告清单列示暂计至2018年10月31日的贷款本金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金华市浙丰资产投资有限公司的利息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
2、若债务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3、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合同编号、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

  根据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金华市浙丰资产投资有限公司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将其对公告清单所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金华市浙丰资产投资有限公司。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转让方,金华市浙丰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公告清单中所列债务人及其担保人(含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金华市浙丰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

  所列清单中债权所列明的为截止至2018年10月31日的本金、利息余额,截止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另行计算,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承担的还款责任以实际履行时根据主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计算的数额为准,除特别注明外,均指人民币(外币授信折人民币计),单位为元。

  特此公告。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金华市浙丰资产投资有限公司

  2019年5月6日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09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金华市浙丰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2019-05-06 2 2019年05月06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