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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9年5月8日

  (2019)浙0102民初2159号 

  叶海民:本院受理原告杭州至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叶海民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8月29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02民初817号 

  吴永波、叶素莲: 本院对原告浙江南方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永波、叶素莲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吴永波、叶素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浙江南方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代偿款107570.89元;二、被告吴永波、叶素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浙江南方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暂计至2019年4月15日的违约金10821.93元,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以未还代偿款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但上述违约金总额不超过32271.27元;三、驳回原告浙江南方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吴永波、叶素莲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97元,减半收取1548.5元,由原告浙江南方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37.5元,剩余案件受理费1311元,由被告吴永波、叶素莲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06民初5000号 

  浙江欢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启云诉你及金运通网络支付股份有限公司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启云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方送达(2018)浙0106民初5000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06民初3261号

  杭州嘉韵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查道报与你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8月1日下午14:50在本院2628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06民初8581号 

  胡伟、丁桃英:本院受理原告牟翔凤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8)浙0106民初85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19-05-08 2 2019年05月08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