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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9年5月10日

  (2018)浙0110民初16899号 

  俞水琴:本院受理原告柳彦平诉被告俞水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0民初16899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15897号 

  蔡建平:本院受理原告王宏国诉被告蔡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0民初1589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65元,减半收取282.5元,由原告王宏国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21588 

  张淯淇:本院受理原告陈巍诉被告张淯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期限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9年8月7日9时在本院余杭法庭第三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10民初7298号

  金以振:本院受理原告孙国昌诉被告金以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8月12日下午14时在本院余杭人民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10行审66号

  叶建国:本院受理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余环罚[2018]第3-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你申请强制执行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10行审66号行政裁定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19714号 

  周峰:本院受理原告朱玉娟与被告周峰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0民初1971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9)浙0205民初1711号

  温州市鼎辉贸易有限公司、张发达:本院受理原告宁波蒙牛乳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鼎辉贸易有限公司、张发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进行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执法执纪廉政告知书、民事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8月19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9)浙0281民初3208号 

  吴金荣:本院受理许花浓诉你健康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8月1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9)浙0302民初3895号

  多吉岗:本院受理原告严植青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直接送达等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等法律文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号楼北楼大厅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你提交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7月23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3民初2072号

  向鹏、向建伟: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材料、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转普通裁定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外网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并定于2019年8月12日16点10分在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状元法庭第一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依法判决。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3民初1798号

  李志泼、罗新玉: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及王克来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浙0303民初17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状元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3民初447号

  浙江腾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屠棘、屠茂春、张小静、陈冬英: 本院受理原告温州中城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腾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屠棘、屠茂春、张小静、陈冬英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或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3民初445号

  温州互通流体阀业有限公司、王汉雷、方爱美、陈贤昌、陈贤良、王小云: 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兴国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互通流体阀业有限公司、王汉雷、方爱美、陈贤昌、陈贤良、王小云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或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160号

  兰华洲: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瓯海泽雅奇冠锁具加工场与被告兰华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304民初1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兰华洲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温州市瓯海泽雅奇冠锁具加工场货款4148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9年1月3日起按年利率4.3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37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兰华洲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2506号

  张国辉: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明晨鞋材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范围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7月3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2172号

  孙爱红:本院受理的原告微贷(杭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孙爱红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7月30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2173号

  邵长峰:本院受理的原告微贷(杭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邵长峰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7月30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2174号

  杨勇:本院受理的原告微贷(杭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勇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7月30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2175号

  朱新虎:本院受理的原告微贷(杭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新虎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7月30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2176号

  蔡华龙:本院受理的原告微贷(杭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蔡华龙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7月30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2564号

  王继崇:本院受理的原告微贷(杭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继崇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7月30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2969号

  孙代良: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中远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与被告孙代良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7月30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24民破17号

  本院根据程建得的申请于2019年4月17日作出(2019)浙0324破申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正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速机械设备公司”)破产清算,并指定北京浩天信和(温州)律师事务所为正速机械设备公司管理人。受理破产申请后,正速机械设备公司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有关正速机械设备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解除,执行程序中止;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民事诉讼或仲裁中止,在管理人接管财产后继续进行;有关正速机械设备公司的民事诉讼只能向永嘉县人民法院提起。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正速机械设备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9年6月14日以前向正速机械设备公司管理人(地址浙江省温州市车站大道577号财富购物中心1902室,邮编325000,联系人黄建明,电话15868141748)申报债权。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正速机械设备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正速机械设备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二、本院定于2019年6月21日上午8时30分在永嘉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所需的相关身份证明等材料和手续情况可联系管理人或者永嘉法院。

  三、正速机械设备公司应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如拒不提交或提交的材料不真实,本院将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四、从公告之日起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正速机械设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当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5条规定的义务,并准时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9)浙0324民破18号

  本院根据温州玮特化工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9年4月17日作出(2019)浙0324破申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市大毛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毛鞋业公司”)破产清算,并指定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为大毛鞋业公司管理人。受理破产申请后,大毛鞋业公司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有关大毛鞋业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解除,执行程序中止;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民事诉讼或仲裁中止,在管理人接管财产后继续进行;有关大毛鞋业公司的民事诉讼只能向永嘉县人民法院提起。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大毛鞋业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9年6月13日以前向大毛鞋业公司管理人(地址浙江省温州市市府路592号新益大厦A-801,邮编325000,联系人邹永迪,电话15088551001)申报债权。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大毛鞋业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大毛鞋业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二、本院定于2019年6月19日下午14时30分在永嘉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所需的相关身份证明等材料和手续情况可联系管理人或者永嘉法院。

  三、大毛鞋业公司应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如拒不提交或提交的材料不真实,本院将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四、从公告之日起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大毛鞋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当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5条规定的义务,并准时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永嘉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09 法院公告 2019-05-10 2 2019年05月10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