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9年5月10日
(2019)浙0324民破16号
本院根据蒋必益的申请于2019年4月17日作出(2019)浙0324破申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永嘉珍美妮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珍美妮公司”)破产清算,并指定温州诚达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为珍美妮公司管理人。受理破产申请后,珍美妮公司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有关珍美妮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解除,执行程序中止;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民事诉讼或仲裁中止,在管理人接管财产后继续进行;有关珍美妮公司的民事诉讼只能向永嘉县人民法院提起。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珍美妮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9年6月14日以前向珍美妮公司管理人(地址浙江省温州市车站大道京龙大厦7层,邮编325000,联系人陶宏桥,电话13957799733)申报债权。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珍美妮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珍美妮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二、本院定于2019年6月20日上午8时30分在永嘉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所需的相关身份证明等材料和手续情况可联系管理人或者永嘉法院。
三、珍美妮公司应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如拒不提交或提交的材料不真实,本院将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四、从公告之日起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珍美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当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5条规定的义务,并准时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421民初6095号
黄玉芳:本院受理原告周龙友与被告黄玉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421民初60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黄玉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周龙友借款本金2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13元,公告费650元,合计863元,由被告黄玉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嘉善县人民法院
本院根据债务人的申请,裁定受理温州中南建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9年5月5日指定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温州中南建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19年6月13日之前向温州中南建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地址:瑞安市万松东路安阳大厦1125室;联系人:诸葛诺曼,13806806200,胡晓宇,18868260616)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逾期未申报的将依照《企业破产法》第56条之规定处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19年6月18日9时30分在平阳县人民法院第十七审判庭召开。债权人出席会议应提交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5条之规定,在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前,温州中南建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财务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需依法向平阳县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平阳县人民法院
(2019)浙0421民初178号
倪志红:本院受理原告胡天原与被告倪志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421民初1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倪志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胡天原货款11000元;二、被告倪志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胡天原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自2019年1月7日起以11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计算至被告过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5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25元,由被告倪志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9)浙0421民初1941号
唐芸:本院受理原告朱益峰诉被告唐芸离婚纠纷一案,由于被告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点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塘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9)浙0421民初1231号
张晴:本院受理原告胡建荣诉被告张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被告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点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塘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9)浙0421民初101号
嘉善如诚五金机械制造厂:本院受理原告宁波艾可帅特紧固件有限公司诉被告嘉善如诚五金机械制造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这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421民初1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宁波艾可特帅紧固件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嘉善如诚五金机械制造厂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16元,减半收取208元,公告费650元,合计858元,由原告宁波艾可特帅紧固件有限公司负担。该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
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8)浙0421民初1180号
许林珍、朱斌、何传明、嘉善炯辉服饰辅料厂(普通合伙):本院受理原告费翔与被告朱秀其及第三人许林珍、朱斌、何传明、嘉善炯辉服饰辅料厂(普通合伙)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421民初11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本案受理费8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朱秀其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9)浙0481民初836号
徐红琴(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8211220028):本院受理原告王高富、王燕秋诉被告徐红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88874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19年8月19下午13时30分在本院许村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9)浙0424民初1856号
裘国强:本院受理原告蒋业信诉被告裘国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沈荡人民法庭第一法庭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海盐县人民法院
(2019)浙0424民初1761号
陈明辉:本院审理原告海盐县武源镇迎宾钢模配件出租服务部诉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应诉法律文书。
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如不按时领取,经过60日后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海盐县人民法院
(2019)浙0483民初9779号
海宁高格纺织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3369540866)、倪丽娜(公民身份号码330481198306071825):本院受理原告桐乡市亚太印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海宁高格纺织品有限公司、倪丽娜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483民初977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海宁高格纺织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桐乡市亚太印染有限责任公司加工款94160.85元及利息损失(以94160.8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自2018年11月29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倪丽娜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80元,公告费650元,由两被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9)浙0483民初8510号
陈文(公民身份号码532627198208202379)、朱琴芳(公民身份号码330501198908207148):本院受理原告万金与被告陈文、朱琴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483民初851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陈文、朱琴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万金借款150000元,支付逾期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自2016年3月25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28元,由两被告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9)浙0903民催1号
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受理了申请人蒋德训遗失浙江省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商业银行)票号4020337525460609、出票金额880000元本票的公示催告申请。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依法作出(2019)浙0903民催1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2019)浙0523民初428号
浙江欧耀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吉景泓五金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523民初4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523民初4321号
王胜利:本院受理原告安吉天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胜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523民初43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王胜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吉天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25128元及违约金(自2013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全部付清之日止);被告王胜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吉天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水电费合计1660元;驳回原告安吉天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王胜利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9)浙0521民初160号
陈树芳、陈明奎:本院受理陈宝荣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浙0521民初1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德清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02民初951号
陈吉生:本院受理原告盛竹仙、陈恩生诉周玉海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副本、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变更诉称要求:1、请求变更被告金华市婺城区月盛五金产品加工厂为个人工商户经营者周玉海;2、判令被告周玉海和你对所欠盛竹仙、陈恩生的劳动报酬承担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本案由审判员朱召杰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滕文范、付肃俊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日期为2019年8月26日9时0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白龙桥法庭第2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784民初10119号
颜轶欧、孙建明:本院受理原告施志斌与被告颜轶欧、孙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784民初101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颜轶欧支付原告施志斌借款本金人民币25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5年8月5日开始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二、由被告孙建明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朱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1050元,由被告颜轶欧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