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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版:要闻

非法收购、出售5只猫头鹰并致其死亡,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怎么赔偿?

全省首例赔偿磋商案达成协议:7人共赔7.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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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4月19日,杭州市检察院向杭州市林业水利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与侵权行为人进行生态损害赔偿磋商。之后,又多次与杭州市及萧山区林业部门沟通协调、召开联席会议,支持、引导其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同时,检察机关也向当事人做好法律宣传、解释工作。

  杭州市林业水利局收到检察建议书后,开展调查评估,形成调查评估报告。同时就案件事实、法律依据、赔偿金额等情况,向赵某某等人送达赔偿磋商告知书。赵某某等7人都表示愿意赔偿磋商,并深刻反省了错误。

  在昨日的赔偿磋商会上,杭州市、萧山区两级检察院现场支持林业部门与赵某某等人开展磋商,围绕事实、证据、法律等方面释法说理。当事人当即签署生态损害赔偿协议书,愿意对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赔偿。

  杭州市林业水利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猫头鹰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该案的赵某某等人虽然收购并出售的只是5只猫头鹰,但猫头鹰处于生态系统食物链的顶端,对控制有害动物数量、去弱留强、维持食物链结构等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赵某某等人的行为,不仅直接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也危害了地区生态平衡,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因此,依据中办、国办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和《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杭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应当依法追究赵某某等7人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这是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一次有益实践。”杭州市林业水利局副局长李军说,他们将继续与检察机关保持沟通,分析研判活动成效,为打造生态环境杭州样本作出贡献。

  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我省从2018年开始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清除污染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等费用,都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该制度实施过程中,检察机关肩负法律监督职责,要依法支持、督促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主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必要时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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