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店无证经营被罚款,店主不服状告监管部门
杭州互联网法院宣判首起互联网行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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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胡某提出市场监管部门处罚对象是他本人的主要依据不足,系主体认定错误,且其行政处罚程序严重违法。
但市场监管部门认为,胡某以个人身份注册网店,并通过网店向消费者销售食品,是行政处罚适格主体,据此认定销售行为系其经营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法院审理查明,胡某在前两次调查询问中均承认网店是他个人身份信息注册,且办公场所设备也是他所有,现场查获的奶粉也是他个人通过网店销售,从执法人员调查形成的证据上看,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主体应当认定为胡某。胡某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销售奶粉,但鉴于奶粉非假冒产品,且质量合格,没有发生影响他人身体健康的危害结果,酌情从轻处罚,按法定最低额处以货值金额10倍的罚款,量罚适当;对于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因使用伪造行政机关颁发的证照,酌情从重处罚,按法定最高额处以3万元罚款,于法有据。另外,从执法程序上看,嘉兴市市场监管局办案期限超过法定期限,但未对胡某的权利和行政处罚结果产生实际影响,故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不必撤销,应当依法确认为程序轻微违法。
据此,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认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胡某要求撤销行政复议决定于法无据,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胡某的诉讼请求。
据介绍,该案打破了互联网法院对传统法院的管辖,也将行政管理所面临的电子商务无地域挑战摆到了面前。根据电子商务法规定,市场监管部门采取必要措施,将网络平台推到网络空间治理前台,落实网络平台承担主动监控义务,通过制定平台社区规则进行有效规制,推动网络平台及时报送入网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对电商资质进行全面谨慎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