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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9年5月14日

  (2019)浙0624民初1161号

  吴云根、绍兴市上虞凯瑞涂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新昌县金庄塑粉厂与被告吴云根、绍兴市上虞凯瑞涂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迁移新址不明,无人签收,本院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19)浙0624民初1161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向本院起诉:1、判令被告绍兴市上虞凯瑞涂装有限公司立即支付货款100820元及利息,被告吴云根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本院决定于2019年8月22日上午10时在新昌县人民法院大市聚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汤志刚、审判员俞雪均、人民陪审员徐燕良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汤志刚担任审判长。新昌县人民法院

  (2019)浙0281民催6号

  营口大海滑石矿业有限公司,因遗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余姚支行签发的承兑汇票壹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营口大海滑石矿业有限公司。

  二、公示催告的票据: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余姚支行签发的号码为3130005127647672号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为30000元,出票人宁波圣烨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佳捷电子有限公司、持票人营口大海滑石矿业有限公司,付款期限2018年7月12日。

  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19年5月9日起至2019年7月8日止。

  四、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8)浙0225民催20号之一

  申请人苏州卓维尔机械科技有限公司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该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130005148808847、汇票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整、出票人为宁波伟裕工贸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宁波朗涌工贸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出票日期为2018年10月12日、汇票到期日为2019年4月12日、最后持票人为苏州卓维尔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2条之规定,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9年5月5日作出(2018)浙0225民催20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苏州卓维尔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象山县人民法院

  本院根据宁波四维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9年4月1日裁定受理宁波四维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9年4月12日指定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担任宁波四维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宁波四维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9年6月20日前,向宁波四维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债权申报地点: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和济街180号国际金融中心E座10层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联系人:王勤艳;联系电话:18805843236)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宁波四维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该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7月2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宁海县人民法院

  (2019)浙0303民初1728号

  胡方敏、胡方蕊:本院受理原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与被告胡方敏、胡方蕊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简易转普通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8月19日9:00在状元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3民初1730号

  汪用波、陈河芳:本院受理原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与被告汪用波、陈河芳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简易转普通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8月19日9:20在状元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3民初2534号

  罗敦、姚翔:本院受理原告温州高新园区海融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罗敦、姚翔、第三人林晓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简易转普通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起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8月14日上午9:00在状元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破5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胡忠华的申请,于2019年5月5日作出(2019)浙0304破申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市睿成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9年5月9日指定浙江泽商律师事务所担任温州市睿成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温州市睿成鞋业有限公司股东赵辉、徐尚应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浙江泽商律师事务所(联系人:陈和孟、周蒙蒙,联系号码:13868318286、15906454052。地址:温州市市府路525号同人恒玖大楼14楼)移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温州市睿成鞋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9年6月14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温州市睿成鞋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温州市睿成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9年6月19日下午14时3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第十四审判庭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2182号

  郑明路:本院受理的原告微贷(杭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明路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及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7月3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2367号

  麻胜勇、麻橙毅、麻佩佩、麻慧慧、麻炳兴、林素花:本院受理的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与被告麻胜勇、叶常竹、麻橙毅、麻佩佩、麻慧慧、麻炳兴、林素花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及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7月31日上午9时2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400号

  温州亿辉鞋业有限公司、邱静: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亿恒鞋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亿辉鞋业有限公司、邱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304民初4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温州亿辉鞋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温州市亿恒鞋材有限公司货款237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8年12月5日起按年利率4.3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温州市亿恒鞋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93元,公告费650元(已由原告垫付),合计1043元,由被告温州亿辉鞋业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7日,平阳县卓讯网店运营培训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债务人平阳县卓讯网店运营培训服务有限公司股东经通知,未向管理人提供财务账册、文书资料,现债务人平阳县卓讯网店运营培训服务有限公司无任何财产可供分配,债务人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偿已产生的破产费用1530元,故请求本院宣告平阳县卓讯网店运营培训服务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企业法》第43条第4款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现平阳县卓讯网店运营培训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以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为由,申请宣告平阳县卓讯网店运营培训服务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107条之规定,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裁定宣告平阳县卓讯网店运营培训服务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平阳县卓讯网店运营培训服务有限公司破产程序。平阳县人民法院

  (2019)浙0411民初1703号 

  周文龙、陈爱娟:本院受理原告鞠尚坤与被告周文龙、陈爱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副本及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8)浙0481民初10760号 

  王明飞:本院对原告黄万秋诉被告王明飞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481民初107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许原告黄万秋与你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黄万秋负担。公告费650元,由你承担(原告已预交,由你于本判决生效后直接支付给原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9)浙0523破4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徐向阳的申请,于2019年4月16日裁定受理浙江引拓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引拓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安吉华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引拓公司管理人。引拓公司的债权人应于在2019年7月12日前向引拓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地址:安吉县昌硕街道迎宾大道268号西侧三楼310办公室,邮政编码:313300;联系电话:0572-5507691、18857530062,联系人:应立锋);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引拓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引拓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7月25日下午14时30分在安吉县人民法院(安吉县昌硕街道昌硕西路69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债权人会议时,如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指派函。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03民初5932号 

  谷荣耀、姜方英:本院受理原告金华市金东区骏腾汽修厂与被告谷荣耀、姜方英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采用邮寄等方式不能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703民初5932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由被告谷荣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金华市金东区骏腾汽修厂修理费6000元。二、驳回原告金华市金东区骏腾汽修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谷荣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2018)浙0783破5号之一

  2018年8月14日,本院根据申请人浙江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东阳市千奇百态红木家具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债务人东阳市千奇百态红木家具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清偿,已经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8条第2款之规定,本院于2018年12月28日裁定宣告东阳市千奇百态红木家具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东阳市千奇百态红木家具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东阳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83破20号

  浙江康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各债权人:本院于2019年1月7日裁定受理浙江康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长虹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地址:浙江省东阳市人民北路18号碧水名府三楼,联系电话:0579-86690060)。

  债权人应于2019年1月21日起至2019年3月13日止向浙江康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本院定于2019年6月3日9时0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建筑业巡回法庭第1审判庭(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望江北路11号)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注: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2)、(3)、(4)。东阳市人民法院

  (2019)浙0784民初472号

  浙江金华欧利美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马望静与被告浙江金华欧利美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9)浙0784民初472号民事判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立案庭523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金盾 00009 法院公告 2019-05-14 2 2019年05月14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