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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9年5月14日

  (2019)浙0110民初3091号 

  胡璐怡:本院受理原告吴霄峰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8月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良渚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14394、14395、14396号 

  张云波: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军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三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居住不明,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0民初14394、14395、1439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两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85民初5410号

  浙江欧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吴峰、王小青: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临安邦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欧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中嘉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吴峰、王小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85民初54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浙江欧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杭州临安邦锐科技有限公司借款11500000元,并支付利息7705000元(以115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自2013年2月1日暂计算至2018年9月1日,此后利息按相同方式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浙江中嘉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吴峰、王小青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浙江欧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中嘉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吴峰、王小青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7030元(原告已预交151100元),由被告浙江欧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中嘉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吴峰、王小青共同负担。]你们应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2民初7520号

  余兆虎:本院受理的原告程明周与被告余兆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212民初75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9)浙0212民初4291号 

  胡正明、黄永红: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正明、黄永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9)浙0212民初4526号 

  赵小兵、敬雪平:本院受理原告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小兵、敬雪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9)浙0624民初289号

  庞茂干:本院受理原告吕小龙与被告庞茂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外出下落不明,本院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624民初2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庞茂干归还原告吕小龙借款本金2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50元,诉讼费合计950元,由被告庞茂干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新昌县人民法院

  (2019)浙0303民初371号

  乐清市人丰气动元件厂: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力拓普聚合物有限公司与被告乐清市人丰气动元件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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