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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9年5月15日

  (2018)浙0110民初15031号 

  胡守林:本院受理原告何清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0民初1503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10民初805号 

  常山县常兴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金仑润滑油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山县常兴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期限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30日内,并定于2019年8月21日9时在本院余杭法庭第三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16621、16623号 

  吴林转:本院受理的原告梁刚与吴林转民间借贷纠纷两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0民初16621号民事判决书、(2018)浙0110民初16623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六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18097号之一

  李求銮、阮海彬:本院受理的原告杭州信义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求銮、阮海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0民初1809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17460号 

  周炎荣:本院受理的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周炎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0民初17460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负担通知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领取判决书后或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17516

  肖亮、邵娅娜:本院受理的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肖亮、邵娅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0民初17516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负担通知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领取判决书后或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7440号

  林丽娟:本院受理的原告杜永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居住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0民初744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两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9)浙0281民催6号 

  营口大海滑石矿业有限公司,因遗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余姚支行签发的承兑汇票壹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营口大海滑石矿业有限公司。

  二、公示催告的票据: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余姚支行签发的号码为31000051 27647672号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为30000元,出票人宁波圣烨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佳捷电子有限公司、持票人营口大海滑石矿业有限公司,付款期限2018年7月12日。

  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19年5月9日起至2019年7月8日止。

  四、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9)浙0303民初2775号

  温锡彪:本院受理的原告徐云香与被告陈权、第三人温锡彪、温兴清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确认原告对登记在第三人温锡彪名下坐落于瓯海区郭溪镇浦东西路56-58号不动产和登记在第三人温兴清、温锡彪名下坐落于瓯海区郭溪镇浦东西路58号不动产所有权拥有四分之一份额;2、排除对涉案不动产的查封和司法处置;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8月8日9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依法开庭进行审理,你应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破6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江滨支行的申请,于2019年5月5日作出(2019)浙0304破申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市范西尼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9年5月9日指定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担任温州市范西尼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温州市范西尼服饰有限公司股东陈映霞、刘嵘应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联系人:张坚、邹永迪,联系号码:13806882776、18658355556。地址:温州市市府路589号新益大厦A幢4楼)移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温州市范西尼服饰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9年6月14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温州市范西尼服饰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温州市范西尼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9年6月20日上午9时0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82民初2574号

  徐臣林: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诉被告徐臣林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本案定于2019年9月3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421民初2993号

  顾永明、吴天明: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嘉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顾永明、吴天明、第三人顾永林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421民初29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浙江嘉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诉讼费700元,由原告浙江嘉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9)浙0503民初409号

  张利峰:本院受理原告俞彬彬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503民初40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双林法庭领取判决书等,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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