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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告

告知书

  浙江金奥实业有限公司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王海波、王海舟、邵康崇、王爱文、王爵平):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9日裁定受理浙江金奥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奥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9年4月12日指定浙江丽阳律师事务所为金奥公司的管理人。现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1条第2款之规定,请您于公告之日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提交金奥公司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相关资料。若您未移交或不履行法定义务,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的,可能将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律责任。

  浙江金奥实业有限公司

  2019年5月15日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0 告知书 2019-05-15 2 2019年05月15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