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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本院浦东法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9)浙0802民初3085号

  叶营枫:本院受理原告夏建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802民初3085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原告诉请要求你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相应利息,支付律师费损失3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花园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9)浙0825破7号

  本院根据陈志忠的申请于2019年5月6日裁定受理龙游县纯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纯纯建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诚源律师事务所担任纯纯建材公司管理人。纯纯建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9年6月10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邮寄申报地址: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劳动路95号2楼浙江诚源律师事务所,17363561660(徐律师);现场申报地址:浙江省龙游县荣昌路广信大厦B幢6楼614号;联系电话:13757010233(陈律师)。债权人可自行在邮箱:1775894429@qq.com,密码:ccgs123456下载债权申报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同时还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本院定于2019年6月1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龙游县人民法院

  (2018)浙1003民初4421号

  孙成安、高伟:本院受理原告陈海波为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03民初44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孙成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陈海波担保代偿款152945.73元;被告高伟对被告孙成安的前述债务中未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连带责任。二、驳回原告陈海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59元,减半收取1679.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2079.50元,由被告孙成安负担,被告高伟共同负担其中的124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缴上诉案件受理3359元(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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