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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8版:说法

职工在休病假期间 用人单位仍须为其缴纳社保费

  李红斌 唐颖韬 

  2018年7月17日,袁师傅入职杭州某洗涤用品公司,与公司签订了期限自2018年7月17日至2020年7月16日的劳动合同。

  2019年1月30日,公司给员工放假12天。袁师傅在假期因生病住院,没有按时回到公司上班。袁师傅及时向公司人事经理请了病假,并得到了公司的批准。

  4月18日,袁师傅病愈后回到公司上班。之后,袁师傅去药店拿药却被告知医保卡不能使用。经查询,自今年3月起,洗涤用品公司停止为袁师傅缴纳社保费。于是,袁师傅找人事经理询问,被告知公司规定员工长期休病假期间,社保费由本人全部缴纳。袁师傅对公司此项规定并不认同。双方争执无果后,袁师傅来到杭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进行投诉。经工作人员上门处理,洗涤用品公司依法为袁师傅补缴了病假期间的社保费。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4条规定,企业富余职工、请长假人员、请长病假人员、外借人员和带薪上学人员,其社会保险费用仍按规定由原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缴纳保险费期间计算为缴费年限。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职工在休病假期间,用人单位仍需按照法律规定缴纳社保费。用人单位没有理由将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强加到职工身上。

  因此,洗涤用品公司理应为袁师傅依法补缴自3月起应缴未缴的社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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