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龙游县人民法院
(2019)浙0802民初3156号
赵海云:本院受理原告衢州市凯盛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花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9)浙1004民初2541号
许海红:本院受理原告王颖与被告许海红、叶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19年8月15日)。1、要求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98200元,并支付该款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判决确定之日止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息计算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由审判长朱丹、人民陪审员王炳、人民陪审员陈方来组成合议庭,定于2019年8月16日09时2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4民初10178号
台州市康越塑胶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市路桥建昊塑化有限公司与你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已停止经营,又未指定他人代收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04民初1017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你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台州市路桥建昊塑化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749280元,并赔偿自2018年12月6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113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11950元,由被告你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9)1004民初69号
陈义(3326031969****6871):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支公司与你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04民初6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赔偿款 12550元。案件受理费12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770元,由被告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930元,逾期未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8)浙1123民初3965号
施俊启、兰建萍:本院受理原告徐土根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123民初3965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