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9年5月21日
(2018)浙102民初5195号
雷国杰、罗小明 :本院受理原告彭玉卿与被告朱军权、章钢烈、雷国杰、罗小明股东侵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2民初5195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06民初12124号
北京嘉轩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何培岳与被告韦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通知你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8月8日下午14:50在本院2628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06民初4196号
杭州里仁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大格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你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8月9日下午9:20在本院2628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06民初609号
杭州华与实业有限公司:原告杭州腾睿源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与杭州华与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因需要向被告浙杭州华与实业有限公司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20425号
朱琪东、沈焕栋:本院受理原告劳佳俊诉被告朱琪东、沈焕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2019年7月25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三号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10民初7657号
浙江睿豪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余杭区东湖街道御庄园休闲农庄诉被告浙江睿豪科技有限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8月7日9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2民初12827号
郑州市烨龙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山东德源铝业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郑州市烨龙实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212民初12827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3民初6530号
叶挺:本院受理原告陈武威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213民初6530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650元,合计675元,由原告陈武威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3民初6422号
思施州恒嘉现代城项目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温州欧龙建筑模型有限公司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浙0303民初64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状元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