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4只海龟死亡 另有近百只不知去向
舟山特大贩卖海龟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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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缴获的海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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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舟山市检察院向宁波海事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
(上接1版)
与沈某某有相似“从业经验”的,不止一个。同样在舟山做水产生意的杨某某、陈某某一伙,以及刘某某一伙,在得知“海龟生意”有利可图后,也纷纷进入其中,充当起收购、运输、出售、居间介绍等角色。在这个“行业”发展的过程中,渔船老大从误捕转向主动捕捞,码头人员积极搜索“货源”居间介绍,运输人员、搬运人员从旁协助,最后形成了一条较为稳定的贩卖海龟灰色利益链。
经查,2015年至2018年期间,沈某某、杨某某、刘某某等人在明知出售、购买海龟为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为非法获利,在舟山定海、普陀的各个码头收购海龟,雇佣姜某某等人长途贩运给广东的林某某等人。根据现有证据,全案涉及214只死亡海龟,另有近百只海龟不知去向。
5月22日上午,舟山市检察院就收购、运输、出售海龟破坏海洋野生动物保护资源的3件15人向宁波海事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以“检察蓝”捍卫“海洋蓝”
今年3月,舟山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在履职过程中了解到,普陀区检察院正在办理一批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刑事案件,经过分析研判,认为沈某某等15人收购、运输、出售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海龟,数量巨大,对海龟物种以及海洋物种多样性造成了严重破坏,决定对这批案件中反映出来的国家公共利益受损部分启动民事公益诉讼程序。
这批案件涉案人数多、涉案金额大,案件之间互有交织又相对独立,如何理清侵权因果关系、合理地确定各被告的责任,难度不小。为此,舟山市检察院专门成立办案组,负责这批案件民事公益诉讼部分的办理,并加强与普陀区检察院的沟通指导,及时跟进刑事案件的办理进展,形成“一体化办案”模式。
经过仔细审查和提审,办案组对管辖法院、检察院适格主体、被告侵权事实及证据、侵权责任的因果关系、各被告的责任分担、确定诉讼请求等法律问题进行了严密论证。“尽管15名被告有些未全程参与海龟贩卖,或负责收购、出售,或负责运输,或进行居间介绍,但他们每个人的行为共同造成了海洋生物资源被破坏的事实,是海龟捕捞、收购、运输、出售灰色利益链不可缺少的一部分。”舟山市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旭征介绍,检察院请求法院判令15名被告在各自的侵权范围内连带承担生态修复赔偿金共计657.6万元、鉴定评估费1万余元,并公开赔礼道歉。目前,这3起案件的刑事部分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