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运的30万多元定制笔又被托运给第三方
遭扣押后,这笔损失该由谁来买单?
法院:属多式联运,经营者应对全程运输承担义务
通讯员 林静
为备战“双十一”,淘宝店主小胡提前采购了30多万元货物,结果承运方在运输环节发生意外,导致小胡至今未能拿到货。这笔损失该由谁来买单?近日,台州市黄岩区法院审理了这样的一起案件。
事情得追溯到3年前。小胡的淘宝店里有一款日本定制笔销量不错,为了能在2016年的“双十一”大干一场,小胡在当年6月27日向日本卖家购买了三箱定制笔共188支,价值4737600日元,折合人民币308143元(按当时汇率折算)。同年10月14日,小胡在辽宁丹东Y贸易公司的官方网站填写委托运输信息,委托Y贸易公司将这批定制笔运往他指定的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某处,运费331350日元由Y贸易公司在其网站上的小胡账户里直接扣划。
下单后,小胡在同年10月19日上午8点收到了Y贸易公司发来的通知,称运单已通过审核,将于24小时内发出。小胡满怀期待等着收货,谁料,这批定制笔在转运过程中出现意外被扣押。更让他没想到的是,这一扣就是3年。
据Y贸易公司说,公司将小胡的货物委托给了日本的C物流公司,让其从日本运到中国小胡处。没想到,C物流公司运输的货物(包括小胡的货物)被日本海关扣押。之后,受C物流公司的委托,日本Q公司走了流程后将货物提了出来。由于Q公司与C物流公司对提取货物过程中产生的费用意见不一,Q公司将货物扣押至今。
小胡认为,因为Y贸易公司的拖延履行运输导致他一直没有收到货,Y贸易公司应当承担他这批货物的经济损失和预期利润。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后,小胡将Y贸易公司诉至法庭,要求Y贸易公司归还其委托运输的货物日本定制笔188支,无法返还或者货物已经损坏的,赔偿涉案货物相应价值金额308143元,并赔偿预期利润270897元。
Y贸易公司则辩称,原被告之间不是运输合同关系,而是委托合同关系。贸易公司的合同义务已履行完毕,在转委托的次受托人在履行合同中出现问题,这才导致本案的发生。小胡要求赔偿经济损失27万余元,是小胡的预期利益损失,不是货物本身的价值损失。按合同法规定,预期利益损失是缔约时可以预见到的履行利益所产生的损失,本案中贸易公司仅知道小胡购买货物,其他一概不知,故不该为此担责。
日前,法院作出判决,Y贸易公司交付给小胡日本定制笔188支,若无法交付则折价赔偿给小胡308143元,并承担因违约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即货款总额308143元从2016年10月30日起至法院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银行利息损失。
法官说法:
Y贸易公司的网站载明,其系转运仓储平台,提供全方位的转运服务、海外仓储转运服务。小胡将在日本购买的货物交由Y贸易公司,Y贸易公司通过多式联运方式将货物从日本运到中国,小胡向Y贸易公司支付运输等相关费用。虽然Y贸易公司不是直接运输者,但从本案的实质看,Y贸易公司以承运方跟小胡订立货运合同,也是以自己的名义同运输者发生联系,Y贸易公司是多式联运的经营者,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务。原被告双方属于运输合同关系,应按约履行各自义务。Y贸易公司没有按时将承运的货物交给小胡,属于违约,应担责。小胡称预期利润为270897元,但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加以证实,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