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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捞石蟹虾蛄 增殖放流210万尾虾苗补偿

  通讯员 杨杨 王婉萤 

  本报讯 近日,宁海县检察院依法对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林某和薛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犯罪嫌疑人林某、薛某均系宁海本地人,去年5月中旬,两人先后驾驶钢管泡沫排筏至强蛟镇峡山码头、薛岙码头等附近流域,以投放地笼网的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被渔政执法人员现场查获,海螺、石蟹、虾蛄等少量渔获物被当场放生。经鉴定,该地笼网属于海洋开放性水域禁用渔具。

  今年3月14日,宁海县公安局分别以林某、薛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移送宁海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我们现在非常后悔,以后不会再违反规定捕鱼,希望能对我们从宽处理。”审查起诉期间,林某和薛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积极认罪悔罪,表示愿意积极恢复生态。4月29日,在宁海县检察院的监督及县农业农村局的指导下,两人自愿出资购买了210万尾虾苗投放。

  检察院认为,林某和薛某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的行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且已采取投放虾苗等增殖放流的方式进行生态修复,遂对林某和薛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据了解,自2017年出台《关于在办理破坏环境资源刑事犯罪案件中建立生态修复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以来,宁海县检察院已督促引导1家涉案企业和14名人员缴纳修复资金228.4万元,处理污染污泥22吨,补种树木695株,投放虾苗210万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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