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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9年5月24日

  (2018)浙0212民初19251号

  唐烈才:原告周华菊与被告唐烈才、宁波国杰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212民初1925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大嵩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破13号

  本院根据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的申请裁定受理浙江麦克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克力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9年4月26日指定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麦克力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9年6月23日前,向麦克力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蒲中路2号;联系电话:卢汉13506665703)申报债权。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麦克力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麦克力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19年6月25日上午9时在第18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麦克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蔡建敏、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公司印章、账簿、文书资料、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若未能提供或提供材料不全导致无法清算的,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依法应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浙03民初205号

  深圳市施耐德居家电气有限公司、广州市锦兴建材有限公司、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河金灶电器厂:本院受理原告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施耐德居家电气有限公司、广州市锦兴建材有限公司、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河金灶电器厂、洪可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8月26日14时30分在本院涉外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浙03民初206号

  深圳市施耐德现代电气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施耐德现代电气有限公司、温州市龙湾天河西纳德电器厂、伍鲜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8月26日14时30分在本院涉外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浙0302民初12675号

  宜丰县金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轩圣恩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02民初1267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3民初2908号

  王宗明、黄丽花: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转普通裁定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外网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并定于2019年8月29日9点20分在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状元法庭第一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3民初2906号

  陈志刚、梁四霞: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转普通裁定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外网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院并定于2019年8月29日9点10分在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状元法庭第一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3民初2913号

  刘丽荣、刘小正、刘正东: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转普通裁定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外网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院并定于2019年8月29日9点00分在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状元法庭第一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3民再5号

  张利益、蔡瑶瑶、曾华蓉、陈威宇、陈国华、孙志花:本院受理的原审原告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水支行与原审被告张利益、蔡瑶瑶、陈滨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再审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张利益偿还借款本金18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8月21日起按月利率5‰计算至2020年4月25日止,扣除已支付的利息4347.79元。逾期利息从2020年4月26日起按月利率7.5‰计算至履行完结之日止);2、被告蔡瑶瑶对上述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被告曾华蓉、陈威宇、陈国华、孙志花在继承陈滨海的遗产范围内共同偿还上述第一项债务;4、本案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均由被告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8月13日9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依法开庭进行审理,你们应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3破25号

  2019年5月5日,本院依据沈海强的申请,裁定受理温州市远东特殊钢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后指定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担任温州市远东特殊钢管有限公司管理人。温州市远东特殊钢管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9年7月9日前,向管理人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通信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神力大厦5楼;邮政编码:325000;联系人:王叶苗、黄雪儿,电话:13806879080、18757732802)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56条规定处理。温州市远东特殊钢管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19年7月16日下午14时50分在本院二楼第八审判庭(地址:龙湾区龙江路800号)召开。各债权人及温州市远东特殊钢管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准时参加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等。

  温州市远东特殊钢管有限公司的出资人(陈春菊、张高兴)以及实际控制人应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移交公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及公司印章、证照、财产等,若因未提供上述材料导致无法清算的,温州市远东特殊钢管有限公司出资人或实际控制人依法应对该公司的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3破26号

  2019年5月5日,本院依据温州宁宇实业有限公司申请,裁定受理温州聚商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后指定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担任温州聚商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管理人。温州聚商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9年7月9日前,向管理人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通信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神力大厦5楼;邮政编码:325000;联系人:王叶苗、黄雪儿,电话:13806879080、18757732802)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56条规定处理。温州聚商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19年7月16日下午15时50分在本院二楼第八审判庭(地址:龙湾区龙江路800号)召开。各债权人及温州聚商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准时参加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等。

  温州聚商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出资人(戴鲤庭、罗春太、余辉)以及实际控制人应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移交公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及公司印章、证照、财产等,若因未提供上述材料导致无法清算的,温州聚商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出资人或实际控制人依法应对该公司的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3破27号

  2019年5月5日,本院依据江阴市京澄玻璃有限公司申请,裁定受理温州合鼎镜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后指定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担任温州合鼎镜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温州合鼎镜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9年7月16日前,向管理人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通信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神力大厦5楼;邮政编码:325000;联系人:王叶苗、黄雪儿,电话:13806879080、18757732802)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56条规定处理。温州合鼎镜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19年7月23日下午14时50分在本院二楼第八审判庭(地址:龙湾区龙江路800号)召开。各债权人及温州合鼎镜业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准时参加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等。

  温州合鼎镜业有限公司的出资人(陈小鹤、范茫茫、黄谡权、汤胜竣)以及实际控制人应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移交公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及公司印章、证照、财产等,若因未提供上述材料导致无法清算的,温州合鼎镜业有限公司出资人或实际控制人依法应对该公司的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3破28号

  2019年5月5日,本院依据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申请,裁定受理温州剑峰物资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后指定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担任温州合鼎镜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温州合鼎镜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9年7月16日前,向管理人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通信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神力大厦5楼;邮政编码:325000;联系人:王叶苗、黄雪儿,电话:13806879080、18757732802)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56条规定处理。温州剑峰物资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19年7月23日下午15时50分在本院二楼第八审判庭(地址:龙湾区龙江路800号)召开。各债权人及温州剑峰物资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准时参加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等。

  温州剑峰物资有限公司的出资人(金丽丽、郑丽萍)以及实际控制人应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移交公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及公司印章、证照、财产等,若因未提供上述材料导致无法清算的,温州剑峰物资有限公司出资人或实际控制人依法应对该公司的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3519号

  徐龙太: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博盛达鞋材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范围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8月1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760号

  谭芳:本院受理原告陈建芳与被告谭芳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304民初7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谭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陈建芳加工费16965元及利息103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24元,公告费650元(已由原告垫付),合计874元,由被告谭芳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1095号

  彭华:本院受理原告王洋阳与被告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304民初10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彭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王洋阳借款1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50元(已由原告垫付),合计750元,由被告彭华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3050号

  李振君、涂圣銮、周定海: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岩支行与被告李振君、涂圣銮、周定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9年8月16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3051号

  李振君、涂圣銮、周定海: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岩支行与被告李振君、涂圣銮、周定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9年8月16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3052号

  李振君、涂圣銮、周定海: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岩支行与被告李振君、涂圣銮、周定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9年8月16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3412号

  浙江恒裕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许益所、刘丽娜、马忠杰: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裕恒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许益所、刘丽娜、马忠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及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8月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3525号

  曹威:本院受理的原告叶群华与被告曹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及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8月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81破60号

  本院根据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的申请,于2019年5月15日裁定受理浙江宏博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博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9年5月21日指定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为宏博公司管理人。

  因宏博公司已经歇业,且法定代表人王爱娟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送达破产清算受理裁定书和债务人义务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宏博公司应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未提交的,宏博公司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依法对宏博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宏博公司债权人应于2019年8月3日前,向管理人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地址:瑞安市万松东路安阳大厦1125室;邮政编码:325200;联系人:诸葛诺曼(13806806200)、联系人:陈莉娜(13616614232)〕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宏博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8月6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宏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9)浙0382民初3434号

  王道献: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柳市小微企业专营支行诉你和林金朋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9月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9)浙0382民初4262号

  侯小苹: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翁垟支行诉被告叶良兵、侯小苹、叶浙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本案定于2019年9月4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9)浙0382民初4401号

  赖利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诉被告赖利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本案定于2019年9月4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9)浙0382民初2191、2195、2196、2197号

  浙江奥泰船业制造有限公司: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诉你方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四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382民初2191、2195、2196、21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27民破10号之二

  苍南增辉实业有限公司债权人: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作出(2016)浙0327民破10号之五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苍南增辉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制作的《苍南增辉实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16条之规定,由管理人执行。

  苍南增辉实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实施分次分配,确定实施分配款项以货币方式汇入各债权人确认的银行账户,本次可供分配破产财产总额为1276357.8元,债权人数9户。苍南县人民法院

  (2019)浙0421民初1230号

  徐光明:本院受理原告金钢与被告徐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被告徐光明立即归还借款本金40000元并支付利息暂计4180元(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迸下于2019年8月21日上午9时30分在姚庄法庭第二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8)浙0481民初9830号

  郑伟国(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8710111830):本院受理的原告海宁市海昌物联皮草行诉被告郑伟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481民初983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被告郑伟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海宁市海昌物联皮草行价款12100元;案件受理费51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郑伟国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9)浙0503民初501号

  陆庆林:本院对原告杨战荣诉被告陆庆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503民初5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9)浙0503民初527号

  褚苏锋:本院受理原告姜正平诉你定金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裁判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503民初527号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通知书及关于上述事项的通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菱湖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23民初4078号

  崔晓:本院受理叶冬青诉你与方菊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523民初407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冬青撤诉。本案受理费775元(已减半),由原告叶冬青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9)浙0523民初224号

  虞俏霞:本院审理原告江颉与被告虞俏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诉讼须知、廉政建设监督表及诚信诉讼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于二○一九年八月十五日下午十四时三十分在安吉县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9)浙0523民初1100号

  张枝金:本院审理原告安吉递铺兴财竹制品厂与被告张枝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诉讼须知、廉政建设监督表及诚信诉讼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于二○一九年八月十五日上午九时三十分在安吉县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吉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19-05-24 2 2019年05月24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