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书
舒红斌、徐群丹:
缙云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缙云县支行的申请,于2019年4月18日裁定受理浙江九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星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9年4月22日指定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担任九星公司的管理人。
管理人因无法联系到您,根据《破产法》之规定向您户籍地邮寄了《接管及权利义务告知函》,您未予回复。现管理人依据《破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请您于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向管理人(联系方式:卢律师,13757099351)提交九星公司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相关资料。若您未移交或不履行法定义务,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及相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且九星公司的有关权利人也可要求您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浙江九星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9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