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8)浙0702破16-2号
2018年11月19日,本院根据浙江康王工贸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金华卓研商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本案已发生公告费等破产费用,债务人金华卓研商贸有限公司可供清偿的财产为零,债务人的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金华卓研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请求宣告金华卓研商贸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107条之规定,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裁定宣告金华卓研商贸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金华卓研商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9)浙0703民初495号
雷连雯(住浙江省遂昌县大柘镇柘溪下村大畔畈25号):本院受理原告金华市金东区信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雷连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703民初4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利息414.25元(已算至2019年1月28日,此后利息按日利率0.0625%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3元,由被告雷连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2019)浙0784民初3378号
杨才:本院受理原告李南江与被告杨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9年9月17日9时30分,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8号审判庭(东门4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84民初9353号
永康市同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浙江浙源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姚琳莉、永康市浩恒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胡浩: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被告永康市同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浙江浙源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胡海波、姚琳莉、永康市浩恒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胡浩、胡海燕、永康市济源五金制品厂、胡志祥、胡味容、浙江大力工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传票、应诉通知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9年9月2日8时40分,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8号审判庭(西门4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