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9年5月22日裁定终结浦江大丰工贸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26民初866号
薛光明:本院受理原告何锋与被告薛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结果为:限被告薛光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何锋借款本金计人民币120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2013年12月8日至2017年12月8日止的利息为85200元;2017年12月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但应扣除已支付的利息10000元)。案件受理费4378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负担。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726民初8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26民初2368号
郑开强:本院受理原告朱羚羊诉被告郑开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曹德强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琳琅、芮孟畅组成合议庭,定于2019年9月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浦东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26民初2847号
王小崇、虞美仙:本院受理原告祝建贤诉被告王小崇、虞美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曹德强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琳琅、芮孟畅组成合议庭,定于2019年9月2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浦东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9)浙1004民初1439号
徐金菊: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你支付丰收贷记卡欠款本金19953.04元、利息1918.26元、违约金2048.88元(利息、违约金暂计至2018年9月1日,此后的利息、违约金按章程及合约规定的方法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同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至开庭前一日。本案由审判员周晓瑶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学友、朱秀君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19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