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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19年8月16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9)浙0802民初3247号

  楼志俊、陈金兰: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浙0802民初3247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原告诉请要求楼志俊归还贷款本金8608.9元及相应利息,要求陈金兰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要求你们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花园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11破1号之三

  申请人:浙江四海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9年4月10日,浙江四海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浙江四海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且浙江四海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财产已经按照本院裁定确认的财产分配方案执行完毕,请求本院宣告浙江四海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浙江四海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查明,浙江四海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高波系公司股东,同时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浙江四海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未向管理人移交财务账册、会计账簿等材料。管理人依法履职收回款项563386.03元。在债权申报期间,58位债权人申报债权,并经本院裁定确认债权9551143.99元(其中普通债权金额8377693.25元,应缴税款175075.91元,职工工资833940元,法院诉讼费、执行费109755.83元)。

  本院认为:浙江四海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已经将本院裁定确认的财产分配方案执行完毕,浙江四海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终结破产程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由于浙江四海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不能向管理人移交财务账册、会计账簿等材料的行为属于公司法人和股东不尽责,可能损害债权人利益,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债权人有权主张公司股东高波对浙江四海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债务承担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2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浙江四海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浙江四海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浙1123民初1146号

  缪伟伟:本院受理原告张苏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1123民初1146号案件的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须知、诉讼诚信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以及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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