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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9年5月29日

  (2018)浙0127民初8206号 

  张庆林:本院受理原告徐电春诉被告张庆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127民初82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张庆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徐电春借款10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7月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7.4%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张庆林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212民初18119号

  章仁富:本院受理原告陆南京与被告章仁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212民初18119号民事判决书、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通知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2民初18359号

  应根芳: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万里学院与被告应根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212民初18359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缴纳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2民初18848号

  孙行海:本院受理原告李国民与被告孙行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212民初18848号民事判决书、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通知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9)浙0681引调3231号

  唐秋华、何忠侃:诸暨市人民法院受理原告陈昂与被告何忠侃、唐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两被告送达相关文书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被告何忠侃、唐秋华公告送达该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等。原告起诉称2017年5月6日两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五万元,并立下欠条壹份。后经过原告多次催讨要求归还借款,但被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现原告要求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五万元及相应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本院决定本案由审判员郭志军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水芳、楼润慧组成合议庭,定于2019年9月3日下午14时在本院枫桥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诸暨市人民法院

  (2018)浙0602民初12898号

  傅成虎、王启军:本院受理任杭飞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602民初128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破17号

  本院根据南京同大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浙江瓯越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瓯越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9年5月14日指定温州鑫融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管理人。瓯越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9年7月20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温州市龙湾区温州大道398号516室;联系人:戴迎春15355871961,0577-86662919)申报债权,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瓯越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19年7月25日上午9时整在第18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瓯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选平、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股东等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公司印章、账簿、文书资料、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若未能提供或提供材料不全导致无法清算的,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依法应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根据申请人平阳县北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虎豪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9年5月21日指定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虎豪集团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9年7月1日之前向虎豪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和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神力大厦5楼、7楼;联系人:王叶苗,陈洁,联系电话:13806879080,13356117866)申报债权,也可于6月10日至6月14日期间到平阳县人民法院审判大楼303法官接待室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逾期未申报的将依照《企业破产法》第56条之规定处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19年7月4日14时30分在平阳县人民法院第十七审判庭召开。债权人出席会议应提交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5条之规定,在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前,虎豪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财务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需依法向平阳县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平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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