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破36号之一
2018年12月4日,本院根据钟丹丽的申请裁定受理浙江省浦江县盛安工艺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截止2019年5月10日,本案发生的破产费用包括公告费600元,刻制管理人公章费160元,邮寄费1128元。经查,债务人浙江省浦江县盛安工艺品有限公司可供清偿财产为1936.6元,后续将产生破产终结公告费、邮寄费、破产案件诉讼费等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已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浙江省浦江县盛安工艺品有限公司股东楼顺仙在成立公司时存在抽逃出资的情况。戴维卫担任公司股东期间,浙江省浦江县盛安工艺品有限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经营公司的过程中存在个人债务同公司债务混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6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4条第2款的相关规定,债权人有权通过其他诉讼途径主张楼顺仙、戴雄卫承担相应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107条之规定,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裁定宣告浙江省浦江县盛安工艺品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浙江省浦江县盛安工艺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72民初2039号
郑敏、郑连招:本院受理原告江文秋与被告郑敏、郑连招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19年5月24日依法作出(2018)浙72民初20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郑敏、郑连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付原告江文秋油款526000元及其利息(其中油款150000元的利息自2017年5月18日至实际偿付之日按月利率1%计付,油款176000元的利息自2018年12月3日至实际偿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付,油款200000元的利息自2018年1月1日至实际偿付之日按月利率1%计付)。案件受理费9060元,由被告郑敏、郑连招共同负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72民初20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海事法院
(2019)浙72民初777号
浙江欧耀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迈高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欧耀机械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宁波迈高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理费用314283元人民币、24150美元(按照2019年4月19日美元兑人民币汇率6.7折算成人民币161805元)及其利息(自起诉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因你司有关人员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及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9月6日上午9时在本院台州法庭审判庭(台州市椒江区天和路95号天和大厦西塔15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