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渔期里冒险捕鱼 非法捕捞终获刑罚
通讯员 陈敏
本报讯 明知是禁渔期,但总有人铤而走险,顶风作案。近日,非法捕捞的罗某某被台州路桥区法院依法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3个月。
去年5月12日,在禁渔期内,罗某某驾驶一艘自制泡沫船,到台州路桥区黄琅白沙海域,用20张禁用的渔具地笼网,非法捕捞水产品。当天,台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执行人员当场抓获了罗某某,并在其船上查获青蟹3只,海鳗2条,鱼、虾、蟹等新鲜渔获若干。近日,路桥区法院认为罗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据了解,去年以来,路桥区法院审结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13件45人。法官提醒,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任何非法捕捞行为,必将受到法律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