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个省级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建立
《人民日报》
29日,上海市委政法委、市检察院、市高法、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等16家单位联合发布《关于建立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的意见》(下称《意见》),明确加强对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从业人员的管理。
《意见》共12条,从适用范围、入职审查、从业限制、执行机制、监督管理等八个方面作出规定,健全完善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从业人员的招录和管理机制。据悉,这也是全国首个省级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
《意见》将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训练、救助、看护、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纳入管理范畴,包括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3岁以下幼儿托育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对象为未成年人的培训机构、医疗机构、文化体育场所等。
除了对教师、医生、教练、保育员等直接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工作人员进行审查外,《意见》还将保安、门卫、驾驶员等不具有特殊职责,但具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条件的其他工作人员纳入适用对象。同时,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的用人单位招募的志愿者在入职前也需进行审查。
上述领域的从业人员如果因实施强奸、猥亵儿童等性侵害犯罪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因实施猥亵,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等违法行为而被行政处罚将不被录用。
《意见》还规定,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用人单位在招录工作人员时,应当要求包括外国籍人员在内的应聘人员如实报告本人是否存在性侵害等违法犯罪记录。
《意见》明确,用人单位应当对拟录用人员是否存在性侵害违法犯罪记录的情况进行审查,并可以向公安机关进行核实。如果发现拟录用人员存在性侵害违法犯罪记录的,则不予录用。同时,对于本单位的在职员工,也将逐步进行核查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