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 达 公 告
浙江新大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你单位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一案,我局已于2018年11月28日作出了编号为余城法罚字[2018]第1104017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如下:
2018年09月06日10时45分,执法人员发现你单位浙江新大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在余杭区乔司街道杭海路1653号东冠逸景小区5幢东南侧红色有害垃圾桶内有废纸张、塑料袋、泥土等,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要求,你单位作为该小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人,未能对该小区居民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起到监督作用。
以上事实由现场笔录、照片、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该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浙江新大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肆佰圆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的规定。此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到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