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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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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元恒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来园;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岩街道埠头村),你单位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一案,我局已于2019年4月4日作出余城法罚告字【2019】第04258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内容如下:2018年8月30日,你单位在承建的余杭区崇贤街道巧山工业园区杭州富州纺织品有限公司1#车间项目工地南侧开挖了小渠,将工地生活区工人生活居住过程中产生的污水从工地内低洼处通过小渠排放至工地外南侧绿化带内。当日9时46分被执法人员发现。经测量,被污染的绿化带长约3米,宽3米,面积约9平方米。执法人员现场向你单位开具了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余城法责改字【2018】第3005757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于2018年8月30日14时前将违法现场清理干净,并接受复查。现场检查后,你单位已改正了违法行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有取证照片6 张,《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调查笔录》2份等。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四款的规定,本机关拟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仟柒佰圆整”的行政处罚。

  由于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余城法罚告字【2019】第04258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此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你单位可在公告期满后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9年5月30日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3 送 达 公 告 2019-05-30 2 2019年05月30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