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9年6月3日
(2018)浙0191民初3820号
程嘉荟:本院受理原告杨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191民初38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5122号
陈川:本院受理的原告倪国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2019)浙0110民初5122号民事裁定书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8月2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瓶窑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10民初7176号
何强:本院受理的原告李云芝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2019)浙0110民初7176号民事裁定书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8月27日上午9时20分在本院瓶窑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10民初2172号
蒋宝清:本院受理的原告杭州良益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2019)浙0110民初2172号民事裁定书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8月27日上午9时40分在本院瓶窑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10民初3759号
周爱星:本院受理的原告邹盛平诉你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9月17日下午14时在本院余杭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9)浙0681民初2523号
王永军、浙江鸿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原告王傅元与被告王永军、浙江鸿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681民初252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永军、浙江鸿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归还原告王傅元借款49950元,并支付该款至2018年9月24日的利息24175.80元,本息合计74125.80元;自2018年9月25日起至款付清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王傅元其余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王永军、浙江鸿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王永军、浙江鸿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诸暨市人民法院
(2019)浙0303民初3180号
温建辉、莫菊美: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起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9月6日上午9:00在状元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3民初3182号
李伟、曾朋: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起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9月6日上午9:00在状元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破8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安吉九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申请,于2019年5月24日作出(2019)浙0304破申2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鹏盛箱包五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9年5月27日指定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担任温州鹏盛箱包五金有限公司管理人。温州鹏盛箱包五金有限公司登记股东木炳秋、苏静应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联系人:吴振东律师、夏远进律师,联系号码:13868550275、13587449366。地址:温州市温州大道亨哈大厦六楼)移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温州鹏盛箱包五金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9年7月5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温州鹏盛箱包五金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温州鹏盛箱包五金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9年7月9日下午14时3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