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8)浙0702民初11953号
傅侃:本院受理原告滕建忠与被告傅侃、张望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傅侃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02民初119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702破24-2号
2018年12月14日,本院根据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的申请裁定受理金华市中暖散热器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本案已发生公告费等破产费用,债务人金华市中暖散热器有限公司可供清偿的财产为零,债务人的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金华市中暖散热器有限公司管理人请求宣告金华市中暖散热器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107条之规定,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裁定宣告金华市中暖散热器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金华市中暖散热器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9)浙0782破13号
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裁定受理义乌市鼎盛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并指定浙江六和(义乌)律师事务所为义乌市鼎盛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管理人。义乌市鼎盛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9年7月8日前向义乌市鼎盛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接受申报的地址及电话为:浙江省义乌市望道路301号六楼,联系方式:13735605488(吴律师)、17758057521(胡律师)。债权人须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间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义乌市鼎盛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义乌市鼎盛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7月23日上午9时在义乌市人民法院第十六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已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82民初19449号
蔡风喜: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众彩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蔡风喜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82民初194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蔡风喜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浙江众彩服饰有限公司缴纳出资95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30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蔡风喜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义乌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