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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版:要闻

禁渔区里捕捞

渔民被判 一年内不得“出海”

  本报记者 许梅

  通讯员 罗闻哲 贺珊珊 陈露

  本报讯 近日,台州市椒江区法院开庭审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没收违法所得1580元及捕捞网具,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捕捞及相关活动。这是台州市检察院在全省率先作出非法捕捞水产品从业禁止令。

  2018年11月30日4时左右,陈某某伙同他人,驾驶浙椒渔7****船至210和219海区(属于“禁渔区”),使用网目尺寸为29毫米的网具进行单拖捕捞作业。同年12月1日10时许,陈某某驾驶船只在210海区作业时被执法人员查获。据统计,这艘船非法捕捞了龙头鱼、螃蟹等渔获物共计698.86公斤。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椒江区检察院发现渔业执法部门将陈某某查处后,并未及时对其非法捕捞的行为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检察院民行部门遂对此进行调查取证,迅速启动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向渔业执法部门发送诉前检察建议书,督促其依法履职。渔业执法部门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主动对接民行部门,进行协商沟通,并对陈某某非法捕捞行为造成的海洋渔业资源损害进行了评估。经磋商,陈某某自愿缴纳3万元用于修复海洋资源,将在渔业部门的统一安排下,购买鱼苗进行增殖放流。

  承办检察官贺珊珊说,综合陈某某的犯罪情节及其赔偿行为,检察机关建议对其适用缓刑,并在缓刑考验期间禁止其从事捕捞的相关活动,这样既能加强惩罚的力度和警示教育作用,也没有因此断了渔民生计,得到法庭的支持。


浙江法制报 要闻 00002 渔民被判 一年内不得“出海” 2019-06-05 2 2019年06月05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