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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9年6月5日

  (2019)浙0324破20号

  本院根据周江武的申请于2019年5月5日作出(2019)浙0324破申2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永嘉创杰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杰木业公司”)破产清算,并指定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为创杰木业公司管理人。受理破产申请后,创杰木业公司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有关创杰木业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解除,执行程序中止;尚未终结的民事诉讼或仲裁中止,在管理人接管财产后继续进行;有关创杰木业公司的民事诉讼只能向永嘉法院提起。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创杰木业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9年6月30日以前向创杰木业公司管理人【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525号同人恒玖大厦18楼,邮编325000,联系人:潘巨浩,电话15906773512】申报债权。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创杰木业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创杰木业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二、本院定于2019年7月10日上午08时30分在永嘉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债权人会议所需的相关身份证明等材料和手续情况可联系管理人或者永嘉法院。

  三、创杰木业公司应在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如拒不提交或提交的材料不真实,本院将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四、从公告之日起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创杰木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义务,并准时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9)浙0481民初3861号 

  范建忠:本院受理原告陆妙根诉被告范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30万元并赔偿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举证期限与答辩期限分别为送达之日起30日与30日,并定于2019年9月11日的9时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0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海宁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19-06-05 2 2019年06月05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