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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平安巷

法院公告

2019年6月6日

  (2019)浙0602民初4104号

  罗楚文:本院受理原告绍兴天洲印染有限公司诉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书、开庭传票、简转普民事裁定书、民商事诉讼须知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19年9月11日上午9时在本院袍江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破19号

  本院根据温州市顺达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浙江爱生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生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9年5月30日指定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爱生活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9年7月20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温州市龙湾区上江路198号经开区商务广场A幢501室;联系人:候建生13353311133、0577-56692778)申报债权。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爱生活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19年7月23日上午9时整在第18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爱生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韩飞跃、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股东等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公司印章、账簿、文书资料、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若未能提供或提供材料不全导致无法清算的,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依法应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浙0303民初622号

  张磊、王丽芬: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润合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磊、王丽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或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3民初2071号

  熊君、熊永刚: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熊君、熊永刚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或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641号

  范仙国、郑荷庆: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天文轮胎有限公司与被告范仙国、郑荷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304民初64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范仙国、郑荷庆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偿付原告温州天文轮胎有限公司货款2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2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9日起按年利率4.3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50元(由原告温州天文轮胎有限公司垫付),共计950元,由被告范仙国、郑荷庆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938号

  何宗苏:本院受理原告陈晓微与被告何宗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304民初9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何宗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晓微货款12895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9年1月18日起按年利率4.3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879元,公告费650元(由原告垫付),合计3529元,由被告何宗苏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3108号

  黄青:本院受理的原告胡敏与被告黄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8月2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4100号

  宋仁生: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瓯海梧田万佳模具加工店与被告宋仁生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相关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8月27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81破12号之二

  因瑞安市豪特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依法执行本院裁定认可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其在最后分配完结破产财产后,已及时向本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本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本院认为,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20条之规定,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裁定终结瑞安市豪特机械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8)浙0421民初5777号

  徐利:本院受理原告郭德成与被告徐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421民初57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徐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郭德成借款人民币50000元;二、被告徐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郭德成逾期还款利息(以借款5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1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075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725元,由原告郭德成负担593元,被告徐利负担2132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姚庄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9)浙0381破67号

  本院在执行瑞安市东日车业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日公司)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发现东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3条的规定,征得申请执行人安吉九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公司)的同意,将本案移送破产审查,于2019年5月27日裁定受理东日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9年5月30日指定浙江安阳律师事务所为东日公司管理人。东日公司债权人应于2019年7月9日前,向管理人浙江安阳律师事务所[地址:浙江省瑞安市罗阳大道香江公馆三单元二楼;邮政编码:325200;联系人:倪晓乐,15967711058]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东日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7月16日下午14时3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东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信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8)浙0421民初6013号

  于洪新:本院受理原告杨建军与被告于洪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421民初60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于洪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杨建军借款本金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75元,公告费650元,合计925元,由被告于洪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9)浙0421民初124号

  俞永金:本院受理原告杨一明与被告俞永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421民初1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俞永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杨一明借款本金80000元。二、被告俞永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杨一明相应的借款利息(以本金8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26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56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106元,由被告俞永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9)浙0424民初2380号

  郭美祥:本院受理原告海盐巨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郭美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等应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海盐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平安巷 00013 法院公告 2019-06-06 2 2019年06月06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