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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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债权清单 基准日:2019年3月31日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注:1、清单中保证人、抵押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 2、本公告清单仅列示截至2019年3月31日的贷款本金余额及暂计至2017年9月30日的利息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郑春法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它应付款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 3、该标的债权项下抵押人何晶晶所有的位于义乌通惠门三街6号非住宅房产已被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裁定作价1228万元用以抵偿债务1228万元,但尚未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等手续,亦未在上述债权本金、利息余额中对该以物抵债部分予以扣减。 4、在基准日前发生的代垫费不作为标的债权转让,但在交易基准日前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尚未从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领取的裁定抵债资产租金收益随标的债权一并转让给郑春法。 5、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为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13957915288、0571-87832181郑春法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2019年6月6日 |
根据郑春法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所合法拥有的本公告项下资产(包括债权、裁定抵债资产及担保从权利),已依法转让给郑春法,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特公告通知各债务人及担保人(或义务承担人),从公告之日起向郑春法履行相关义务。郑春法作为上述资产的受让人,现公告要求债务人及担保人(或义务承担人),从公告之日起向郑春法履行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或法院判决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