闯黄灯导致事故 当心也得付全责
读者朱女士问:
3个月前,我驾车通过某路口时,发现交通信号灯为黄灯,鉴于红灯未亮,我加速闯过,岂料将经过斑马线的行人潘某撞伤。事后,交警部门认定我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法院也判决我赔偿潘某全部损失。请问,即便是闯黄灯、行人没有注意周边环境,我也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吗?
朱女士:
交警部门的认定和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
一方面,“闯黄灯”同样为法律所禁止。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黄灯的警示意义在于提醒司机,准许通行的绿灯已经结束,禁止通行的红灯即将到来,只有已经越过停止线的车辆才可以继续通行,尚未越过的则在禁止通行之列。
本案中,你在黄灯亮起之后,无视计时器的提示,明知尚未通过停止线仍加速驶出路口,无疑与之相违。且你因为违章造成潘某受伤,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另一方面,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可以作为本案的处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即你若不能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自然只能承担不利后果。(颜东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