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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5版:平安绍兴 共创平安

监督撤案和建议收监,为何发生在 同一个未成年人身上?

  通讯员 姜青 王晗烨 吴闻哲

  本报讯  “是我没有好好珍惜改过自新的机会,无视法律,咎由自取,看到检察官姐姐们对我无微不至的关怀,我非常惭愧,今后我会痛定思痛,好好改造,不辜负父母和你们对我的期望。”5月21日,在接受嵊州市检察院检察官回访的过程中,未成年人王云龙(化名)说的一番话透露出深深的悔恨,同时也包含着感激之情。

  去年8月,王云龙因聚众斗殴罪被嵊州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当年10月,王云龙在缓刑考验期内,多次以言语威胁的方式向他人索要钱财,先后7次索得300余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再次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嵊州市检察院承办人查阅全部案件材料后发现,王云龙虽向被害人索要钱财,但都是通过QQ、微信的方式,没有对被害人造成直接紧迫性的威胁,也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根据相关规定,本案不属于情节严重,仅属于轻微寻衅滋事行为。结合王云龙系未成年人,案发后如实交代罪行,又已获得被害人及其母亲的谅解等,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不作犯罪处理。嵊州市检察院遂向嵊州市公安局制发《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并启动监督撤案程序。公安机关收到通知书后随即作出撤销该案件的决定,并给予王云龙相应的行政处罚。

  不过,王云龙的寻衅滋事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其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情节严重。因此,嵊州市检察院依法向该市司法局发出建议提请撤销王云龙缓刑的收监执行检察意见书。嵊州市司法局随即向该市法院提交撤销王云龙缓刑的建议书,由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对王云龙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七个月。

  “对未成年人王云龙相关案件的处理,体现了刑法谦抑性和司法精准度,既践行未成年人保护性司法理念,把好未成年人入罪关,又践行‘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理念,双向监督、不枉不纵。”嵊州市检察院检察官表示。


浙江法制报 平安绍兴 共创平安 00015 监督撤案和建议收监,为何发生在 同一个未成年人身上? 2019-06-11 2 2019年06月11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