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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版:要闻

即使过了20年追诉期,还是逃不过法网

22年前轰动玉环的老板娘被杀案一审宣判:死刑!

  本报首席记者 高敏

  通讯员 胡芦丹 王先富 杨琛琛 

  本报讯 “死刑!”随着法槌的敲响,玉环一桩尘封22年的命案终于迎来正义的结局——6月11日,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侯传良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据悉,该案在侦破时距离案发已过去21年,虽然超过了20年的追诉时效期限,但在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案件的追诉工作得以启动(本报2019年5月31日五版曾作报道)。

  经审理查明,1997年5月20日23时许,30岁的侯传良因经济拮据,潜入玉环坎门街道一房屋内实施盗窃。在三楼卧室窃得被害人骆某某手提包内的2200元现金后,侯传良又想窃取骆某某佩戴在手上的金手镯,被骆某某发现。于是,侯传良对骆某某采取捂口鼻、持电熨斗敲打其头部等行为致骆某某昏迷,当场劫取骆某某身上佩戴的金手镯一对、金项链一条。因害怕骆某某苏醒报案,侯传良又持电熨斗敲打骆某某头部,扼勒骆某某颈部,捆绑住骆某某四肢。作案后,侯传良仓皇逃走。事后,侯传良将劫取的金器予以销赃,得赃款9500元。经法医检验,骆某某系被他人扼勒窒息死亡。

  由于当时的办案条件所限,案件难以侦破,该案在当地造成的负面影响很大。

  直到2018年5月,公安机关重新梳理命案积案,并运用新技术手段锁定了这起命案的犯罪嫌疑人侯传良,并将其抓获归案。根据刑法87条关于“追诉时效期限”的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经过二十年期限,犯罪不再被追诉。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该案虽然已过20年的犯罪追诉期限,但由于造成的社会危害特别严重,事隔20多年依然“必须追诉”,在报请最高检核准后,该案件得以被追诉。

  5月28日上午,这起抢劫、故意杀人案在台州市中院公开开庭审理,并由台州市中院院长王中毅担任审判长,台州市检察院检察长孔璋出庭支持公诉。

  侯传良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并在最后陈述时表示:“我要求法庭对我严惩!”

  6月11日,台州市中院对该案作出如上判决。同时,被告人侯传良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等3人经济损失共计10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害人的姐姐等家属连声向法官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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