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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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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9年6月12日

  (2019)浙0110民初4264号

  朱钻根:本院受理原告徐科诉被告朱钻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2019年9月16日14时30分第三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10民初5800、5525号

  沈焕栋:本院受理原告沈伟诉被告沈焕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2019年9月16日14时30分第三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10民初5409号

  张天天:本院受理原告裘汝增诉被告张天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2019年9月16日9时00分第五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10民初5698号

  杨忠:本院受理原告杨跃金诉被告杨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2019年9月16日14时30分第五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10民初6082号

  许文通、余明花:本院受理原告慎卸凤诉被告许文通、余明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2019年9月16日14时30分第五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10民初6074号

  许文通、余明花:本院受理原告慎卸凤诉被告许文通、余明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2019年9月16日14时30分第五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10民初5747号

  蔡旺就:本院受理原告曾千新诉被告蔡旺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2019年9月16日9时00分第四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2破2-2号

  2019年2月28日,本院根据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田园支行的申请裁定受理温州以撒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以撒贸易)破产清算一案。查明,以撒贸易管理人在该公司破产程序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以撒贸易存在可供清偿的财产,以撒贸易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因此提请本院终结破产程序。本院认为,以撒贸易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提请本院终结破产程序,本院应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107条之规定,本院于2019年6月3日裁定宣告以撒贸易破产并终结以撒贸易破产程序。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772号

  郑虹:本院受理原告胡淑蕾与被告郑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304民初7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郑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胡淑蕾借款202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5月23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本案受理费338元,公告费650元(已由原告垫付),合计988元,由被告郑虹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5民初4号

  张集阳、柯密兰:本院受理的原告洪文才、柯受营与被告张集阳、柯密兰关于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浙0305民初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27民初11066号

  吴辉:本院受理原告林时畅与被告吴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327民初1106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吴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林时畅货款23200元及其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8年11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0元,由吴辉负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苍南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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