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张琦:
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江城法罚字[2019]第4100437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载明:你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江干区丁兰街道天阳晴朗公寓2幢1单元1602室南面露台的西侧将飘窗外镂空部分进行封底,并在该封底处和露台上搭建阳光房一处。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你作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决定。
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送达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杭州市江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9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