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都没在车上,怎么就交通肇事了呢?
通讯员 陈邦攀
按照对法条通常的理解,交通肇事罪是指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人重伤、死亡或造成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的行为。然而,天台的陈某自己并没有开车,也没有把人撞死,甚至人都没有在车上,却被法院以交通肇事罪论处。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来自绍兴上虞区的陈某,通过劳务公司被派遣到天台县的某公路桥梁工程区负责主管施工、生产。工地上有一辆重型普通货车,但一直招揽不到驾驶员。而工人李某虽然没有驾驶证,但他会开铲车,对货车的驾驶略知一二。由于这辆货车使用几率并不高,加上基本上都是在工地里使用,陈某就叫李某来代劳,驾驶这辆货车。他告诉李某:没有驾驶证,出了事情会很麻烦,所以一定要小心驾驶。
今年1月12日上午,陈某又安排李某驾驶违规载物的重型货车为工地拉打桩机。李某驾驶货车经过天台县街头镇埠头街村路段时,在实施左转弯掉头的过程中,超出车尾的钢管架与对向何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何某受伤,经天台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何某于当天上午死亡。经事故认定,李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由陈某、李某所在的公司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近日,天台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交通肇事案件,以交通肇事罪分别判处李某有期徒刑6个月,判处陈某拘役5个月,缓刑10个月。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在本案中,陈某虽然自己没有开车,甚至他都没有在车上,但他指使没有驾驶证的李某开车,以致发生交通事故,故他也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当以此罪进行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