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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9年6月17日

  (2019)浙0225民催2号之一

  申请人仪征市长远物流有限公司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该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130005146917696、汇票金额为人民币2万元整、出票人为宁波市鄞州日隆化工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浙江自贸区盈樽贸易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出票日期为2018年10月10日、汇票到期日为2019年4月10日、最后持票人为仪征市长远物流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2条之规定,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作出(2019)浙0225民催2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仪征市长远物流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象山县人民法院

  (2019)浙0302破12-1号

  本院根据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隆支行的申请,于2019年5月30日裁定受理温州市腾和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和商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温州安盛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管理人。腾和商贸的债权人应在2019年7月23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温州市鹿城区新城大道金庭花苑2幢1903室;邮政编码:325000;联系人:曹超,电话:0577-88915506、18058825037)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腾和商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7月30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出席会议时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腾和商贸的股东(郑海滨、郑连新)或实际控制人应在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资料、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若因未提供上述材料或提供材料不全导致无法清算的,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依法应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2破13-1号

  本院根据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隆支行的申请,于2019年5月29日裁定受理温州市旭钢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钢物资)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北京浩天信和(温州)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旭钢物资的债权人应在2019年7月25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577号财富中心1902室;邮政编码:325000;联系人:冯思兵,电话:13736715606)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旭钢物资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8月1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出席会议时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旭钢物资的股东(黄秀珠、吴和丹)或实际控制人应在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资料、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若因未提供上述材料或提供材料不全导致无法清算的,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依法应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2破14-1号

  温州南湖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娄剑峰、李小珍:2019年6月5日,本院根据浙江稠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的申请,裁定受理温州南湖商业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温州富邦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5条之规定,从即日起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你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二、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

  三、自本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根据本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未经本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五、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19年8月5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召开,法定代表人及财务管理人员必须准时参加。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2破14-1号

  本院根据浙江稠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的申请,于2019年6月5日裁定受理温州南湖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湖集团)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温州富邦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管理人。南湖集团的债权人应在2019年7月25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香滨左岸1组团2幢704室;邮政编码:325000;联系人:郑建初,电话:13857723052)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南湖集团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8月5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出席会议时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南湖集团的股东(娄剑峰、李小珍)或实际控制人应在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资料、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若因未提供上述材料或提供材料不全导致无法清算的,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依法应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3民初6099号

  陈文刚: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光钢管租赁站与被告陈文刚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或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3民初6098号

  陈文刚: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光钢管租赁站与被告陈文刚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或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3民初815号

  王志远、项珠香:本院受理原告陈玉龙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浙0303民初8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状元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3民初3172号

  郑通铃、郑尊森、江响妮、陶敏: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材料、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并定于2019年9月25日15时00分在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状元法庭第二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3民初2066号

  陈燕平: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龙良友、陈燕平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03民初20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4151号

  李超:本院受理的原告王胜利与被告李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及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8月2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3498号

  朱礼万:本院受理原告吴晓权、吴晓和、金东义与被告朱礼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9月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4006号

  河南汇拓汽车配件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温州中野交通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汇拓汽车配件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9月3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4422号

  季炳高:本院受理原告徐密、王瑞剑、徐百何、陈疾驰、郑志义、胡素文、金若瑜、沈阿勇、郑展翅、郑忠海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范围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9月2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38号

  潘舟敏:本院受理原告王喜印与被告潘舟敏、立申(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立申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宏务(上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304民初3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4014 号

  顾冬梅:本院受理的原告林春琴与被告顾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9月5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4024 号

  陈呜:本院受理的原告李蕊与被告陈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9月5日9时4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27破5号

  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根据王大华申请,裁定受理温州市巨星印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该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9年7月19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地址: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525号同人恒玖大厦18楼,邮编:325000,联系人:贺君,联系电话:03868407862),申报时应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等,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逾期未申报的依照《企业破产法》第56条规定处理。该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该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19年7月23日14时4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苍南县灵溪镇玉苍路1661号)召开,债权人出席会议应提交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苍南县人民法院

  2016年3月1日,申请人林赞允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确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温州市保利机械有限公司破产,本院于同年3月11日裁定受理。本院查明,经债权人会议核查及本院裁定确认,确认无异议的债权共9户,成立的债权额总计为45060653.78元。经管理人调查,温州市保利机械有限公司现有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本院认为:温州市保利机械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07条之规定,本院于2019年5月31日裁定宣告温州市保利机械有限公司破产程序。平阳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19-06-17 2 2019年06月17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