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连红、翁里:你们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进行建设一案,我局已于2019年5月31作出了余城法罚字[2019]第410397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如下:经查实,当事人连红、翁里于2017年开始,擅自在余杭街道西溪山庄泊恩郡24幢24-2室进行了如下建设:①在主体房杂物间层西南侧依托北侧原有墙体建设1层建筑物一处,该建筑物为砖混结构,呈长方形,西侧与杂物间层西南侧杂物间西外墙齐平,东侧与杂物间层西南侧杂物间东外墙齐平,长为3.9米,宽为1.2米,高为2.6米,建筑面积为4.74平方米;②将主体房杂物间层东南侧檐廊用门窗进行封包,形成一处房间,增加的空间长为5.1米,宽为2.4米,高为2.6米,建筑面积为12.24平方米;③在主体房一层阳台南侧建设檐廊一处,并在下方用两根水泥柱支撑,混凝土浇筑,呈不规则形,最长处为6.3米,最宽处为1.2米,高为2.6米,投影面积为7.25平方米;④在主体房二层东南侧露台依托北侧、东侧和西侧原有墙体建设1层建筑物一处,该建筑物为砖混结构,呈长方形,西侧与主体房二层卧室东外墙齐平,长为5.1米,宽为2.4米,高为2.8米,建筑面积为12.24平方米;⑤将主体房一层东北侧的采光井和入户走廊用门窗及砖墙进行封包,形成一处房间,增加的空间长为3.6米,宽为1.2米,高为2.8米,建筑面积为4.32平方米;⑥将主体房二层北侧屋檐下方用窗户进行封包,形成一处房间,增加的空间长为5.4米,宽为0.9米,高为2.8米,建筑面积为4.86平方米;⑦将主体房二层东北侧花池用窗户进行封包,形成一处房间,增加的空间长为3.6米,宽为1.2米,高为2.8米,建筑面积为4.32平方米。2018年9月13日,余杭区规划分局作出了“上述建筑物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同意其补办相关手续。”意见。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照片、调查笔录、联系函等证据证实,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15日内拆除余杭街道西溪山庄泊恩郡24幢24-2室搭建的七处建(构)筑物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此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到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将依法强制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9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