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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02民初3823号

  叶根宝:本院受理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婺城支行诉被告叶根宝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叶根宝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02民初38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9)浙0782破20号

  本院于2019年6月5日裁定受理浙江鸿基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并指定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为浙江鸿基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鸿基实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9年7月25日前向浙江鸿基实业有限公司的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接受申报的地点及电话为:浙江省义乌市总部经济园A3幢七楼728办公室,联系方式:13819922583(朱律师)。债权人须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间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鸿基实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鸿基实业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8月9日上午9时在义乌市人民法院第十六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已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9)浙0723民初597号 

  陈妙兰:本院受理原告陈启肇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723民初5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驳回原告陈启肇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860元,由原告陈启肇负担(已预交)。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26民初221号

  方盼峰: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隆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方盼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726民初221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9-06-17 2 2019年06月17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