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后的第3日下午15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遂昌县人民法院
(2019)浙1003民初2563号
孙志华、朱生龙、肖功亮、张茂宽、陈东恩:本院受理原告嵊州市和顺通风设备经营部与被告孙志华、朱生龙、肖功亮、张茂宽、陈东恩为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2019)浙1003民初2563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告知权利和义务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开庭传票及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五被告对台州市鸿安建筑有限公司欠原告的债务204400元,自2016年7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的利息损失,诉讼费8370元及公告费65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五被告共同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本案定于2019年9月30日15时20分在第二办公区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4民初10536号
范雄:本院受理原告孙建军与被告范雄、程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04民初10536号民事裁定书、(2018)浙1004民初10536号民事判决书。裁定准许原告孙建军撤回对被告程富的起诉。判决被告范雄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孙建军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按本金20000元按年利率6%自2018年12月27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700元,由被告范雄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帐号:19-900 0010 4000 0225 089001)。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9)浙0825民初480号
王军跃:本院受理原告宋林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825民初48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王军跃归还宋林华借款150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4月11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的利息,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3560元,由王军跃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湖镇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