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9年6月19日
(2018)浙0102民初7158号
陈钦勇:本院受理原告杭州绘佳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102民初71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91民初1195号
杭州点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嘉兴中汇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诉你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20149号
沈佰松、沈幼文:本院受理原告杜丽华诉被告沈佰松、沈幼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0民初2014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9)浙8601民初285号
汤大琮、曹美萍:本院受理原告黄勇诉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四日下午3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2019)浙8601民初308号
李成杰:本院受理原告王李峰诉你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四日下午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2019)浙0212民初5148号
李磊、郑珊珊:本院受理原告王珏与被告李磊、郑珊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料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9月19日9时10分在本院巡回审判点江东第七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浙江竞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邵霞飞:本院受理原告王建伟诉被告杜俊霖、浙江竞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邵霞飞、项享杰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反诉状副本及证据、提交上诉答辩状告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组成合议庭,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4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邱隘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2破11-1号
本院根据施相云的申请,于2019年5月31日裁定受理温州梵诗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梵诗鞋业)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温州中秋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管理人。梵诗鞋业的债权人应在2019年7月30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577号财富中心1902室;邮政编码:325000;联系人:施贻丹、江俐娴,电话:13858865489、18657775168)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梵诗鞋业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8月6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出席会议时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个人身份证明,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梵诗鞋业的股东(王定健、王敏)或实际控投人应在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资料、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若因未提供上述材料导致无法清算的,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依法应对富控公司的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81破214号之二
因瑞安市海达标准件有限公司管理人依法执行本院裁定认可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其在最后分配完结破产财产后,已及时向本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本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本院认为,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裁定终结瑞安市海达标准件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瑞安市人民法院